10.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當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拒絕受領補償費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該補償費應 如何處理?
(A)公告日就將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
(B)轉交家屬
(C)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
(D)補償費立即沒收並歸入國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5), C(287), D(9), E(0) #1304996

詳解 (共 2 筆)

#1519224


 第二十六條 (徵收補償保管專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7
0
#5586167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第一項直轄市或縣(市...
(共 1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