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利害關係人:甲、股東;乙、員工;丙、債權人;丁、工會,得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A)僅甲
(B)僅甲、乙
(C)僅甲、乙、丙
(D)甲、乙、丙、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3), B(19), C(180), D(815), E(0) #3359878
統計: A(83), B(19), C(180), D(815), E(0) #3359878
詳解 (共 2 筆)
#6545121
公司法
第 十 節 公司重整
ㅤㅤ第 282 條
1.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 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1.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 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2.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