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會時,下列哪一決議事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A)董事競業之許可的議案
(B)股息及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的議案
(C)公積撥充資本的議案
(D)對公司經理人職務輪調制度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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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9), C(25), D(335), E(0) #3440383

詳解 (共 2 筆)

#6430340
公司法   第 172 條股東常會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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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0763
公司法 第172條 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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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A)、盈餘轉增資(B) 、公積轉增資(C)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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