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廠商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
(A)15日。
(B)20日。
(C)7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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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36), C(10), D(262), E(0) #2420964
統計: A(106), B(36), C(10), D(262), E(0) #2420964
詳解 (共 3 筆)
#4263251
政府採購法第75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
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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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436
| 廠商 提出時間 | 機關 處理/回文時間 | |
| 異議 | 10日 (除採購法101條需20日) | 15日 |
| 申訴 | 15日 | 40日 |
簡要背法10+15+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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