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廠商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
(A)15日。
(B)20日。
(C)7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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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22), C(6), D(142), E(0) #661872
統計: A(57), B(22), C(6), D(142), E(0) #661872
詳解 (共 3 筆)
#6942244
《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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