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結社自由。近年來,部分公民團體主張應修改《人民團體法》中關於團體成立的事前許可制,認為其限制了人民的結社權利。請問此主張最主要的憲法依據在於強調下列哪一項的概念?
(A)權力分立原則下,人民有權監督政府
(B)主權在民原則下,人民有權組織以表達意志
(C)比例原則下,政府限制人民權利應採取最小侵害手段
(D)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人民權利應有明確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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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2), C(68), D(12), E(0) #344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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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的三大要件是: 適當性:措施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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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381
公民團體主張:反對《人民團體法》的事前許可制,因為這種制度限制了人民組織團體的自由。可能可以改為登記制或報備制,以降低對結社自由的侵害。所以問題的核心是:國家在限制人民結社自由時,是否「過度干預」。
 比例原則(源於憲法第23條),當政府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如結社自由)時,必須符合:
正當目的有助於目的的手段(適當性)
必要性(手段應為侵害最小者)
衡量性(所以平衡)
事前許可制度屬於「高度干預」,若沒有非常重要且明確的理由,將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造成對結社自由的過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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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比例原則的適用 根據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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