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現行刑法將第二條第一項關於「法律變更」之適用,由所謂「從新從輕原則」改為所謂「從舊從輕原則」,其修法理由為:
(A) 比較有利於行為人
(B) 比較符合罪刑法定主義
(C) 比較符合明確性原則
(D) 比較符合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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