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因個性不合經常爭吵,遂協議離婚。乙前往旅遊散心途中,遇
見丁男並辦理結婚登記,因丁十分喜愛丙,乃收養丙為養子。請問丙之生活扶養費用,應由
何人負擔?
(A)丁單獨負擔
(B)甲、乙共同負擔
(C)乙、丁共同負擔
(D)甲、乙與丁共同負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37), C(244), D(108), E(0) #1469585
統計: A(13), B(37), C(244), D(108), E(0) #1469585
詳解 (共 1 筆)
#5228814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