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必要程度,並應
(A)事先警告
(B)事中警告
(C)事後警告
(D)已無警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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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3), C(7), D(1000), E(0) #2543935

詳解 (共 3 筆)

#5498793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警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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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91年修法前,舊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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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690

提醒一點

電擊器使用前仍應警告喔!

警察人員使用拋射式電擊器規範第4點第2項
使用拋射式電擊器應先口頭警告,仍不聽從制止時,即得使用。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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