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累犯?
(A) 受感化教育執行完畢,2 年後殺人
(B) 受徒刑執行完畢,1 年後過失致人於死
(C)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4 年後竊盜
(D) 在外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3 年後在國內殺人
統計: A(916), B(1003), C(5226), D(521), E(0) #355767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第47條第一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受徒刑執行完畢,1 年後「過失」致人於死--->就不是答案!
下列何者可以成立累犯?
(A)經大赦後,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B)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C)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D)經依赦免法特赦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佐級法學大意#16685
答案:D
累犯要件:
1. 曾受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宣告:行為人犯罪前,若僅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則無累犯適用。
2. 已經接受徒刑之全部執行,或因赦免而接受一部之執行:
a. 緩刑期間(未接受執行)或假釋期間(非因赦免而接受一部分執行)再犯,則無累犯適用。
b. 此之赦免指特赦、減刑等免其刑之執行者,不含大赦。
3.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最輕本刑為拘役或罰金,只要法定刑含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規定即為以足。
4. 再犯者限故意。
5. 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刑法第 98 條第 2 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B)應撤銷免其刑執行之裁定
(C)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D)應科以通常之刑
公職◆刑法- 刑法題庫 答案:C
累犯為何意?其意乃指曾受刑罰執行之行為人,於釋放後一定時間內,再犯特定之犯罪而言。此等行為人雖曾受刑罰之制裁,但執行釋放後,不知悔改,竟再犯罪,故刑法乃特設加重刑罰之規定。其法源依據為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故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譬如:黑龍大哥因爭奪黑道地盤於酒店裡威脅並毆打阿狗大哥,但阿狗並未因此交出地盤,於是事隔三日黑龍大哥在去毆打阿狗一次,像黑龍大哥這樣的行為就不算是累犯,而是數罪併罰。
那怎樣才算是累犯呢?黑龍大哥要是打完阿狗後,經法院判決處七個月有期徒刑,黑龍大哥也因此去蹲苦窯入監服刑,並於七個月後執行完畢出獄。沒想到黑龍在出獄當天看到阿狗竟搶了他的地盤,一時控制不住情緒一拳毆打阿狗上去,之後黑龍再度被扭送警局併移送地檢署,此時的黑龍就是刑法上之累犯,未來開庭審判之時,法官得以加重刑期至本刑的二分之一。而累犯的犯罪行為跟犯罪對象不限於同一,若是阿龍出獄後去販賣毒品,因販賣毒品之罪責也是徒刑以上之處份,所以也是以累犯論處。再簡單一點,出獄後五年內只要再有犯罪行為,皆為累犯。
至於累犯之處罰規定:依據刑法的規定,累犯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ㄧ。稱「至二分之ㄧ」乃指法院在最高限度至法定本刑之二分之一之限度內,有自由裁量權,所以要是法院判決未加重至二分之一時,並未違法。但若法院對於累犯卻為做出任何的加重處斷,僅處以法定之最低刑度,則屬違法。
另外,行為人若為累犯,但法院於裁判時不察,而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為累犯者該如何處理?
刑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對於此等撤銷原判決所宣告之刑,而依本法累犯加重處罰之規定更定其刑之程序,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申請該法院裁定之。
感化教育(刑86)屬於保安處分(刑法第12章)
有期徒刑以上應係指刑法第33條前三款: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皆屬主刑)
- 故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B) 受徒刑執行完畢,1 年後過失致人於死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C)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4 年後竊盜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有人能幫忙解釋嗎?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A)為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修正將無期徒刑得假釋之條件提高至執行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
(B)鑑於累犯矯正不易,無期徒刑累犯之假釋條件提高為執行逾三分之二,有期徒刑累犯之假釋條件則仍為執行逾二分之一,始得許假釋
(C)為保障人權,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不論多寡,均可算入已執行之期間內
(D)近年來多起震撼社會之重大暴力犯罪,均因被判處無期徒刑後獲得假釋,再犯危險性高,故修法時仿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對於三犯之重刑犯罪者採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