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侵害著作權罰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有行政罰,而無刑罰
(B)不處罰侵害著作人格權之人,但得要求侵害行為人登報道歉
(C)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D)即使侵害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仍不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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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669), C(4622), D(683), E(0) #381808

詳解 (共 10 筆)

#495827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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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792
違反著作權法的法律責任: 民事和刑事。
from 程怡- 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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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042

(B) 著作權法 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 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C) 著作權法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D) 著作權法 第96-2條

依本章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 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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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468
31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共 2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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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840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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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841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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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26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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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4101
101年 - 101年 - 101 警正警察官升官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9111 #9111 -- 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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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5012
原本題目:30 下列關於侵害著作權罰則之...
(共 2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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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381

111年憲判字第2號 【強制道歉案(二)】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二、本件聲請人均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三、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如已執行,再審之訴判決應依本判決意旨廢棄上開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並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然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回復執行前原狀;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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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384
未解鎖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生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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