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種情形,屬於累犯?
(A)受感化教育執行完畢,2 年後殺人
(B)受徒刑執行完畢,1 年後過失致人於死
(C)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4 年後竊盜
(D)在外國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3 年後在國內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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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319), C(1847), D(156), E(0) #1320861

詳解 (共 6 筆)

#2266495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A) 感化教育未規定在條文內

(B) 行為人是過失,非故意

(D) 我們老師是說 未在國內實施徒刑的話,不論累犯 (白話就是,沒被台灣監獄關過.....)

 

有錯誤請糾正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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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950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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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065

補充:

1. 大赦 ---> 犯罪紀錄全消除 ( 台灣還沒有大赦過 )

2. 特赦 ---> 還是有犯罪紀錄


有錯請告知,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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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6061

被假釋中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假釋: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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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050

假釋也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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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404
有人可以幫忙解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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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3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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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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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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