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1 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D)視為1 年期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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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168), C(4357), D(399), E(0) #160749

詳解 (共 3 筆)

#456517

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422有下列意義:

(1)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約定(包括租期)。

(2)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對於租期可以約定是「定期」的,也可以約定是「不定期」的。

(3)雙方如果是採「書面」形式的,租期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但如果是採「口頭」形式的,而且租期是「定期」的,則租期「以一年為限」,如果超過一年,則視為「不定期」。

至於為何法律要如此規定,其立法理由為「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於當事人之利害極有關係,應使其訂立字據,藉防後日之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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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34

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422有下列意義:

(1)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約定(包括租期)。

(2)不動產租賃案件,雙方對於租期可以約定是「定期」的,也可以約定是「不定期」的

(3)雙方如果是採「書面」形式的,租期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但如果是採「口頭」形式的,而且租期是「定期」的,則租期「以一年為限」,如果超過一年,則視為「不定期」。

至於為何法律要如此規定,其立法理由為「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於當事人之利害極有關係,應使其訂立字據,藉防後日之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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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145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1年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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