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法院開庭之處所應在何處?
(A)一律應在法院內為之
(B)一律應在檢察署內為之
(C)雖在管轄區域內仍不得於任何處所開臨時庭
(D)原則上應在法院內為之,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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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1), B(15), C(43), D(5636), E(0) #160755

詳解 (共 4 筆)

#540980

法院組織法

 

 

 

第 84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

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85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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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86
地檢署的簡易庭...個人酒駕經驗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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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8842

根據 《法院組織法》第 7 條 的規定:
原則: 法院開庭,應在法院內為之。
例外: 在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內開臨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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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89

 
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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