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關於監護宣告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監護宣告之裁定者,應提起抗告
(B)關於監護宣告事由有無之認定,法院得依其裁量,命鑑定人鑑定
(C)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D)於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後,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得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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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555), C(1118), D(640), E(0) #160758
統計: A(309), B(555), C(1118), D(640), E(0) #160758
詳解 (共 10 筆)
#516479
- (A)民事訴訟法 §609 I→不得抗告
- (B)民事訴訟法 §601 I 、§602 I、§603→ 非依裁量,命鑑定人鑑定
- (C)民事訴訟法 §612 I
- (D)民事訴訟法 §619→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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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341
| 第 14 條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
| 第 598 條 | 監護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 |
| 第 599 條 | 法院得於監護宣告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 |
| 第 600 條 | 監護宣告之程序,不得公開行之。 | |
| 第 601 條 | 法院就監護宣告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依職權為必 要之調查。 調查費用,如聲請人未預納者,由國庫墊付。 | |
| 第 602 條 |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 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法官為之。 | |
| 第 603 條 | 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 得為之。 |
| 第 609 條 | 宣告監護之裁定,不得抗告。 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得向曾就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 法院,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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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94
(A)宣告監護之裁定,不得抗告。
(B)民事訴訟法 §601非依裁量,命鑑定人鑑定
(D)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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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21
D.
民法
第 15-1 條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民訴
第 609 條 宣告監護裁定之救濟
1宣告監護之裁定,不得抗告。
2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得向曾就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 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監護宣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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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757
民事訴訟法第9篇(568條以後)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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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6
D 應該是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就可以了 不用提起訴訟
不過我比較好奇B是錯在哪?
難道是錯在法院「依職權」命賤定人鑑定?
真是錙銖必較的題目=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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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65
葉玉琴所引法條錯誤應該是民訴619,條文沒有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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