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同性之人結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有效
(B)無效
(C)不生效力
(D)經法院許可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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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5), B(1419), C(116), D(48), E(0) #160756
統計: A(575), B(1419), C(116), D(48), E(0) #160756
詳解 (共 10 筆)
#2551224
2017年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公佈後,行政院宣佈將於同年7月以行政命令開放全國性的同性伴侶戶政註記,亦可跨縣市辦理登記(因尚有雲林縣、澎湖縣、花蓮縣與臺東縣尚未表態願意同步實施[62]),只要不涉及修法與第三人權益的事項提前開放,[63]但此措施尚不具完全的法律效力。
https://zh.wikipedia.org/zh-hk/%E8%87%BA%E7%81%A3%E5%90%8C%E6%80%A7%E5%A9%9A%E5%A7%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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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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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460
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討論和運動,大約在公元2000年代左右展開[1]。到目前為止,中華民國政府尚未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儘管如此,自2015年起,六個直轄市及新竹縣、彰化縣、宜蘭縣和嘉義市的地方政府已陸續開放受理「同性伴侶」的戶政註記[2],其中台南市率先將註記載於戶口名簿的記事欄。相關的戶政註記可用於在簽署手術同意書時證明同性伴侶身分,但仍未能保障婚姻關係所享有的全部權利。
維基: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5%90%8C%E6%80%A7%E5%A9%9A%E5%A7%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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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2
@高雄市與台北市對多元文化的尊重善意,在相關律法未修改前,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可讓同志朋友獲得心靈上的慰藉及舒展。其作業程序,需2人親自到北市或高市任何一間戶政事務所,但僅限雙方皆設籍北市的同志才可辦理。
@「伴侶關係」的註記不具《民法》效力,日後不能依此主張分遺產,且註記不會出現在身分證、戶籍謄本等文件上。另外,到戶政事務所刪除伴侶名份、更改註記,費用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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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36
我的解讀是
法律行為已成立,但後來沒生效果→不生效力
ex 遺贈遺囑,行為完成→受贈人死亡,無法生效
在法律行為時就要件不完成而不成立,或違反強制、公序良俗、法定方式時→無效
ex 本題在於結婚的要件須一男一女,但二個男生在一起會造成法律行為不成立而無效
和大家討論看看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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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70
無效 = "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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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96
無效 跟 不生效力,差別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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