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出租自己所有的 H 屋給乙,書面契約約定租期 2 年;然在租賃開始 6 個月後,甲將 H 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請求乙返還 H 屋
(B)乙得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C)乙得主張 H 屋的租賃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
(D)甲得以出售為由,對乙終止該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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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835), C(10203), D(194), E(0) #1089871
統計: A(197), B(835), C(10203), D(194), E(0) #1089871
詳解 (共 10 筆)
#1265591
依民法425條第一項前段,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所謂「債務不履行」問題產生。
是故,B選項只有在房東將「一屋二租」時,才需對其中一房客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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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020
買賣房屋不會破壞原本的房屋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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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846
買屋不破租賃是有例外的↓
未經公證的5年以上或不定期租約,不受該條例保護,反之,5年以下屬短期租約,不論是否公證,皆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1005/353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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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651
補充
【C】30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1 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D)視為1 年期之租賃
【C】10.我國民法規定,租賃房屋之契約期限超過二十年者,其效力為:
(A)視為不定期租賃
(B)租賃契約無效
(C)租賃契約期限縮短為二十年
(D)租賃契約期限縮短為十年
【C】13 關於租賃期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所約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 10 年,逾 10 年者,縮短為 10 年
(B)如約定以出租人之生存期間為其租賃期限,則為不定期租賃
(C)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 繼續租賃
(D)租地建屋之期限,不得逾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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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702
民法(修正日期:104年6月10日)
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本題為考古題的變形。
甲出租其房屋於乙,契約並經公證,租賃物交付後,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丙,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答案→C)
(A)因甲已出租於乙,故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B)因乙丙間無契約關係,故乙對丙而言為無權占有
(C)此時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丙成為出租人
(D)甲乙間之租賃契約若為不定期,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A)因甲已出租於乙,故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B)因乙丙間無契約關係,故乙對丙而言為無權占有
(C)此時發生法定契約承擔,丙成為出租人
(D)甲乙間之租賃契約若為不定期,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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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36
民425-II的意思就是只要租賃契約沒有經過公證程序,所定期間又超過五年者,或者沒有定期限者,皆不適用法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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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842
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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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639
一屋二租才有b選項的問題,法條可參考民法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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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624
房客(乙)租房子的契約 不會因為房東(甲)把房子賣給了第三人(丙)而失效
所以乙能繼續租賃 只是房東變成了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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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961
民法425二項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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