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在旅館的客房內行竊
(B)持螺絲起子行竊
(C)在公寓大廈樓梯間行竊
(D)結夥 3 人行竊,其中 1 人年僅 12 歲
統計: A(908), B(583), C(1307), D(6826), E(0) #1089875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321(加重竊盜罪)
①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A)(C)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 (B)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D) - 前提:結夥的所有人均有責任能力並有犯意,但題目寫其中一人僅12歲,故沒有符合加重竊盜之情形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者。
②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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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侵入乙宅竊取分屬乙、乙妻、乙父、乙子之財物,有關其罪數的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公職◆刑法- 100 年 - 100年律師(第一試)#8321
答案:A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口訣:宅毀兇結災車>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提醒一下,三人是14歲以上限制責任能力人就算了,不是20歲以上完全責任能力.
B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
按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承上故原子筆、鉛筆亦可為凶器。
D刑法18條:未滿14歲不罰,無責任能力人不列入共同正犯。
相關加重罪刑整理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口訣:3人車災毀凶宅,六上五下,十萬火急]
(白話:3人車禍撞毀凶宅,代價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記憶法:刑法321條→3人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口訣:2人持兇器侵入住宅,對14以下、精障之人使用藥物與凌虐,事後搭乘交通工具離開]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記憶法:刑法222條→2人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記憶法:刑法339條之4→3人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