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
(A)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B)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C)破壞安全設備犯之
(D)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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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2), B(834), C(5092), D(962), E(0) #1090007
統計: A(1162), B(834), C(5092), D(962), E(0) #1090007
詳解 (共 10 筆)
#1302676
(A)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B)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B)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加重詐欺罪-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C)破壞安全設備犯之
(C)破壞安全設備犯之
加重竊盜罪-毀越安全設備(除了毀壞還要越過滿足構成要件)
(D)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加重詐欺罪-因應科技犯罪已修法列為構成要件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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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444
刑法
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B)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A)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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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151
可以利用實務來記加重詐欺的加重事由,會比較容易
(A)是針對金光黨(B)是針對法院傳票詐欺
(D)是針對電信詐欺,最近因為羅瑩雪而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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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879
第 339-4 條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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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528
才判七年真的太划算了 有些集團年營業額比HTC還高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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