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大賣場行竊,得手後被發覺遭警逮捕。於警局製作筆錄時,警員乙受不了甲的跪地哀求,乃示意甲於其製作筆錄時,可配合虛構事實,並由乙就該虛構事實為供述內容而記載於警詢筆錄。 【題組】10 承上題,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成立竊盜罪
(B)成立竊盜罪及偽造特種文書罪
(C)成立竊盜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成立竊盜罪及偽造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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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28), B(353), C(3500), D(640), E(0) #1026584

詳解 (共 10 筆)

#1230842

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行為客體: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2)行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須被利用之公務員不知情

該公務員無實質審查權

Q.某甲代理其子乙,換發身分證,將丙的照片貼在乙的資料上申請換發,甲是否成立本罪?

(3)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4)主觀要件: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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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799
回應樓上,即使是騙不知情的警察乙使警察人員登載了不實的資訊在筆錄上仍然不會成立喔,因為筆錄還是需要做事後的審查,此題判別除了"不知情"還需要審查這份文件是不是需要判別。舉例:如果你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遺失補發,但是事實上你是欺騙戶政人員的,但是戶政人員無法審查你是否是真的遺失,而相信你的申請,這樣你就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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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216

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意旨:「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參考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我覺得可能因為警察還要審查,所以才不成立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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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029
主要判別還是要看題目的公文書需不需公務人員後續的審查,如果不用就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如果要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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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727
檢警調人員製作「筆錄」不會構成「使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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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620
偽造,指無製作權而冒名製作不實內容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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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892
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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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055
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因為做筆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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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499
這題是不是考無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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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967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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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76080
未解鎖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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