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C)法院於訴訟上和解程序中,當事人如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時,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D)訴訟上和解成立時,一律須作成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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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983), C(5866), D(550), E(0) #1026589
統計: A(84), B(983), C(5866), D(550), E(0) #1026589
詳解 (共 6 筆)
#1222201
第378條(試行和解之處置)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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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894
民事訴訟法
A 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B 第377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C 第378條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D 第379條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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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303
9 有關行政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
(B)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得試行和解
(C)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D)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不得為之 亦同(行政訴訟法219條)
答案:D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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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41
13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何者正確?
(A)離婚事件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B)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D)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A)離婚事件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B)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D)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答案:D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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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768
A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B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
C 民事訴訟法第378條
D 民事訴訟法第379條
B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
C 民事訴訟法第378條
D 民事訴訟法第3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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