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乙欲侵入住宅竊盜,91 歲老翁甲提供萬能鑰匙,乙竊取財物得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得免除其刑
(B)甲因為不具備責任能力而不成立犯罪
(C)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間接正犯,得減輕其刑
(D)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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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340), C(584), D(7527), E(0) #1026586

詳解 (共 10 筆)

#1229317

間接正犯:(不知其目的)

所謂間接,說白一點就是有點借刀殺人的意味,自己不動手,反而利用別人來實現自己犯意的目的。例如正宮知道老公和秘書外遇憤而想殺了她,於是在老公不知情的情況下給他一罐藥品說是對身體好要給秘書,其實內容物是毒藥,秘書吃了之後真的就死了。於是乎正宮就構成「間接正犯」

幫助犯:(知其目的之幫助)
就是幫助正犯的意思,不論是物質或是精神上皆屬之,而未真正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正宮的好朋友知道她想殺小三,於是給她準備一瓶藥品(其實是毒藥!!!)讓她剷除眼中釘。於是乎好朋友就構成「幫助犯」

以上是個人淺見,如有錯誤,歡迎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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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481

刑法: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為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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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640

樓上11F關鍵字=>侵入住宅,故成立刑法第 321 條之「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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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214
幫助犯:他人犯罪時給予幫助,使犯罪人易於實施的犯罪。刑法第三十條

間接正犯與教唆犯都是利用人為犯罪工具以至,於時常混淆。教唆犯之被教唆人應具有「責任能力」也就是要成立犯罪,如教唆無「責任能力」不會成立犯罪者,則屬間接正犯

轉自 公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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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859

 

※刑法第18條第3

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款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內而犯之者。

 

故乙欲侵入住宅,甲提供萬能鑰匙,乙竊取財物得手之行為。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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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818
正犯是親手犯,間接就是利用他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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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3359

回樓上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意指:

受幫助之人,不知道有人在幫助他,

此時幫助他人之人,亦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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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049
@Novia Yeh 幫助犯(從犯):幫...
(共 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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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622
幫助犯,間接正犯要如何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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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8800

我現在請鎖匠來開鎖, 他都會問, 你是屋主嗎?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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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76142
未解鎖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得減輕其刑侵入...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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