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大學法提及有關學生申訴(人)制度及其學校受理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廣為宣導
(B)學校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學生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C)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學生申訴人申訴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D)學生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逕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8), B(25), C(50), D(351), E(0) #1569823

詳解 (共 5 筆)

#2406224

大學法

第 33-2 條

前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12
0
#2176467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  二...
(共 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661047

大學法

(A)33-1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廣為宣導。

(B)33-1學校受理前條第四項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C)33-1     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申訴人申訴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D)33-2前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7
0
#2189876
二十、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
#5258226

(D) 學生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逕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訴願先行程序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第 33-2 條
前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簡易訴訟程序:
記點、記次、告誡、警告、講習、輔導教育: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等訴訟庭等行政法院高等行等訴訟庭)

通常訴訟程序:
記過: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等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釋憲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