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幾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五個月
(D)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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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249), C(10), D(39), E(0) #52947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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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出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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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23
第42條(校長之遴聘)

  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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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593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42 條
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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