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張三、李四、王五、賈六原均為某師資培育大學之公費生,該班共有學生 50 人,其前一學年度德育操行成績、學業總平均成績及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課業時數如下表:
試問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7-1條之規定,何者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A)張三
(B)李四
(C)王五
(D)賈六

(A)張三
(B)李四
(C)王五
(D)賈六
統計: A(93), B(46), C(1020), D(91), E(0) #529480
詳解 (共 5 筆)
一、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
八十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德育操行成績,任一學期未達八十分,或曾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A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四、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課業,未達七十
二小時。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之第一學年成績,不適用
之。
已修法
修法前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第 7-1 條
公費生肄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一、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德育操行成績,任一學期未達八十分,或曾受記過以上處分。→王五第一學期德育操性成績只有75分
三、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四、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課業,未達七十二小時。→王五只有60小時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之第一學年成績,不適用之。
現行法規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第 8 條 第一項
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受領,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一、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學分數未達二學分。
二、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不在此限。
三、曾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現已無「德育操行成績,任一學期未達八十分」之規定
四、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離島地區公費生取得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二)原住民公費生。
五、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未達七十二小時。→王五只有60小時
六、畢業前未通過教學演示。
七、畢業前未符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專業知能需求。
八、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未取得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九、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於部落服務實習未達八週。
十、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未修畢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