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
(B)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
(C)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D)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五次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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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65), C(120), D(44), E(0) #529482
統計: A(271), B(65), C(120), D(44), E(0) #529482
詳解 (共 5 筆)
#791387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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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101
| 第 25 條 |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 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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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690
(B)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C)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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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979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A) 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
第 7 條 第一項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A) 申訴評議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
第 7 條 第一項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B) 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
(C) 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第 5 條 第一項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B),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C),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C) 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
第 5 條 第一項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B),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C),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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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376
B七人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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