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教師法第 32 條之規定,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而評議書應同時寄達:
(A)當事人及受申訴機關
(B)當事人、受申訴機關及其主管機關
(C)當事人、主管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
(D)當事人、主管機關、該地區教師組織及全國教師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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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20), C(449), D(53), E(0) #529483

詳解 (共 3 筆)

#811278
教師法第32條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而評議書應同時寄達當事人主管機關該地區教師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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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653

已修法

(答案應該比較接近(B)選項)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第 35 條
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五日內,將評議書正本送達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主管機關
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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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396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5條

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
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五日內,
將評議書正本送達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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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508
未解鎖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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