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照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身心障礙教育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B)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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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15), C(137), D(1324), E(0) #529474
統計: A(15), B(115), C(137), D(1324), E(0) #529474
詳解 (共 4 筆)
#776481
兩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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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37
第23條(早期療育之實施)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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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384
早期療育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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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616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A)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B)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A)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
(C)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X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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