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自治監督機關就其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為如何之法律 救濟?
(A)申請行政院協調爭議
(B)提起確認自治權存在之訴訟
(C)向原自治監督機關申請覆議
(D)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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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51), C(252), D(536), E(0) #2429617

詳解 (共 8 筆)

#4763032

地方制度法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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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9454
補充:

若依據憲法訴訟法則與地制法有所不同

其需「用盡救濟途徑且受不利終局裁判」

83條第一項: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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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781
補充:111憲判第六號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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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訴法第1條第2項規定之文義及立法意旨係指,縱使其他法律(如地制法第30條第5項、第43條第5項及第75條第8項、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3項等規定)另有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規定,然於憲訴法施行後,除本庭就憲訴法無明文規定之訴訟類型或程序(如不涉及變更先前解釋或判決之聲請補充等),仍得本於程序自主權而受理外,其他法律所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仍須符合憲訴法所定之各該訴訟類型及其要件,始得受理。【41】

依憲訴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者,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有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上開裁判違憲之判決。故地方自治團體於111年1月4日後擬就地方自治法規向本庭聲請判決,自應符合憲訴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而無繼續適用地制法第30條第5項等相關規定之餘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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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701
(D)聲請司法院解釋(地制30V、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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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4346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認為其行使...
(共 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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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995
釋字第5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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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947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5項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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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1812

83條1項1款徐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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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536164
未解鎖
考點:中央與地方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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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89787
未解鎖
答案:(D) 聲請司法院解釋 解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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