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當然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
(B)藥物廣告屬言論自由,與財產權無涉
(C)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廠商登載或宣播化粧品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有違憲法
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D)化粧品廣告屬財產權保障之範疇,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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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85), C(778), D(52), E(0) #2429591
統計: A(31), B(85), C(778), D(52), E(0) #2429591
詳解 (共 4 筆)
#4492912
大法官在2017年做出第744號解釋,認定化妝品廣告在播出前,要事先審查的規定違憲。時任大法官會議秘書處長王碧芳表示,廢除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的制度,是為保障言論自由不應受審查限制,若業者的廣告有違法情形,「事後追懲」同樣能達到目的。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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