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職
位。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合理關聯性即可
(B)本條係為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且未限制離職公務員執行職業之自由
(C)限制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可避免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手段具實質關聯
(D)因公務員對此限制無法預見而不能預作準備,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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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73), C(821), D(23), E(0) #2429594
統計: A(113), B(73), C(821), D(23), E(0) #2429594
詳解 (共 6 筆)
#4492919
針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的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 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 或顧問。」釋字637號解釋,認為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並未牴觸《憲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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