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勞工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保險之效力及保險事故之種類,均攸關勞工權益,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B)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應受憲法保障
(C)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債權,亦受憲法財產權所保障
(D)國家基於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得以立法方式介入勞資關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8), B(95), C(268), D(102), E(0) #2429593
統計: A(578), B(95), C(268), D(102), E(0) #2429593
詳解 (共 6 筆)
#4789100
(A) 「國會保留」即為絕對的法律保留。
依層級化保留體系,剝奪人民生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為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其他自由權利限制為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工作權等勞工權益保障即屬後者。
補充:
法律保留原則指任何行政行為均應有法律依據,包括立法機關通過之法律及依法律明確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乃至自治條例)。
但仍有些一定要以立法者通過的法律為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決定的事項(意即該事項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下達命令,或自行解釋制定法規」的餘地),為絕對的法律保留。
此外憲法第8條事項為憲法保留(即不得立法限制)。
46
0
#6183765
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勞工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ㅤㅤ
(A)勞工保險之效力及保險事故之種類,均攸關勞工權益,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釋字609號理由書 第1段:
⋯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
ㅤㅤ
(B)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應受憲法保障✅
▪️釋字609號理由書 第1段:
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保護勞工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福利措施,為社會保險之一種,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促進社會安全,是以勞工保險具有明顯之社會政策目的。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之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
ㅤㅤ
(C)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債權,亦受憲法財產權所保障✅
▪️釋字596理由書 第4段: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之債權,亦為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雖規定債權依其性質不得讓與,或債權禁止扣押者,即不具讓與性。惟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並未如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明文規定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第六十一條參照),退休勞工自得依其權利存續狀態,享有自由處分之權能,得為讓與或供債務之擔保。勞工之雇主或債權人亦得對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主張抵銷,或依法向法院聲請扣押,以實現其債權。倘立法者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外,又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對於勞工退休生活之安養而言,固係保障,惟對於勞工行使「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亦將形成限制,對於勞工之雇主或其他債權人而言,則屬妨害其私法上債權之實現,限制其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因此是否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既然涉及勞工、雇主及其他債權人等財產權行使之限制,自應由立法者依客觀之社會經濟情勢,權衡勞工退休生活之保護與勞工、雇主及其他債權人之財產權行使限制而為規範。
ㅤㅤ
(D)國家基於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得以立法方式介入勞資關係✅
▪️釋字596號理由書 第5段中間:
⋯然勞雇關係,則係人民相互間本諸契約自由而成立,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從事特定工作,雇主則給付勞工相當之報酬,其性質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惟國家基於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仍得以立法之方式介入勞雇關係,要求雇主協力保護勞工之退休生活。⋯
22
0
#6571242
選擇2-37寫609號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