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法取得之方式中,下列何者不屬大眾捷運法規定?
(A)區段徵收
(B)協議價購
(C)市地重劃
(D)無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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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3), C(63), D(281), E(0) #441842

詳解 (共 4 筆)

#929365
         區段徵收
  實施性質   實施土地徵收
  實施方式   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發給抵價地,亦可領取現金
  實施內容   包括地目變更、土地規畫整理及公共設施建設,但不
         涉及建築物之興建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
         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
         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費用負擔   全部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負擔上限   領回抵價地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分配位置   公開抽籤決定
  分配方式   抵價地只發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權利清理   採自行清理及轉載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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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361
         市地重劃
  實施性質   實施土地交換
  實施方式   平面分配方式,重新分配土地
  實施內容   包括重定土地界址及公共設施建設
         但不涉及地目變更及建築物之興建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限於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
         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
  費用負擔   限於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負擔上限   百分之四十五
  分配位置   原有位次分配
  分配方式   僅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
  權利清理   採轉仔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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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77

大眾捷運法第7條 :

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方式取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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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515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的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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