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段內二宗以上相連之土地,其地目與使用性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申請合併為一宗
(B)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為限
(C)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為限
(D)以上ABC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 B(49), C(16), D(223), E(0) #441846
統計: A(47), B(49), C(16), D(223), E(0) #441846
詳解 (共 1 筆)
#760628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3條 :
同一段內二宗以上相連之土地,其使用性質相同,且屬同一所有權人者,
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申請合併為一宗。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 :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為限。
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
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
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
限。
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
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 :
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如為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
前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1條 :
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及前條所稱之使用性
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
別。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