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就法律效力所及之範圍而言,可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下列何者屬於普通法?
(A)民法
(B)公司法
(C)勞動基準法
(D)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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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02), B(183), C(210), D(98), E(0) #1718494
統計: A(11902), B(183), C(210), D(98), E(0) #1718494
詳解 (共 4 筆)
#2897916
普通法與特別法
1.分類標準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普通法係指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廣泛,規定內容較為簡略,且屬一般性規定,例如民法、刑法等即均係以一般身分、一般事項、平常時期、全國各地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2)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公司法、戰時軍律、戒嚴法即係分別以特殊身分、特別事項、特別時期、特定地區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3.分類實益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但應予注意者,為:
(1)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因而一個法律可同時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地位。例如土地法雖為民法的特別法,但其同時為平均地權條例的普通法。
(2)特別法的規定如有不足,仍應依普通法的規定予以補充。例如土地法雖為民法的特別法,但其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未予規定的部分,仍須適用民法以為補充;又如平均地權條例雖為土地法的特別法,但其針對平均地權之實施未予規定的部分,仍須適用土地法以為補充。
(3)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條文間亦有此原則之適用。例如民法第一二六條有關於五年短期時效期間的規定,即為民法第一二五條有關於十五年一般時效期間的特別規定,故應予優先適用。
資料來源
文 / 陳怡如教授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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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8531
有關特別法的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 票據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B) 民事訴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C) 訴願法是行政訴訟法的特別法
(D) 行政訴訟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98年 - 9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行政程序法#3488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法學知識(法學緒論)(精選)#6432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98年 - 9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行政程序法#3488
42.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司法為民法之特別法
(B) 法律條文中倘有「得」或「當事人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等字樣,則屬於任意法
(C) 強行法與任意法之區別,應從法律條文之本身加以判斷,因此私法並非皆為任意法
(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性質上為外國法而非內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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