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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民法第 245 條規定,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之債權詐害行為,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一年期間之性質為:
(A)除斥期間
(B)消滅時效
(C)猶豫期間
(D)抗告期間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顏茂修 高一上 (2013/02/14)
基於「請求權」以及「形成權」的時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何俊諺 大三上 (2017/10/26)

形成權→乃是指發生新的法律關係 ,如題目所說聲請法院撤銷因此會形成新的法律關係。

然,規範形成權的期間為除斥期間。規範請求權的期間為消滅時效

1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23)

(A)除斥期間(O;撤銷權為形成權(產生新法律關係),適用除斥期間)
(B)消滅時效(X)
(C)猶豫期間(X)
(D)抗告期間(X)

民法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45 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13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1/04/10)

24 債權人於民國 60 年 5 月 1 日借款給債務人時未約定清償期,故債權人於民國 70 年 3 月 2 日以存證信函限債務人於 10 日內清償,但債務人仍未清償,時至民國 101 年 6 月 3 日債權人又向債務人起訴清償此筆借款,債務人主張不予清償,法律上的依據為何?

(A) 送達期間

(B) 除斥期間

(C) 取得時效

(D) 消滅時效

101 一般警察、鐵路特種考試_三等、高員三級_各類別、各類科: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455   D


30 民法第 245 條規定,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之債權詐害行為,自債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