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針對員工報酬的課題而言,有關依績效給付法之優缺點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訂出客觀標準,按貢獻分配報酬,較易維持公平性
(B)可能缺乏足以應付變遷的彈性
(C)可能推翻組織其它重要價值
(D)對於維持高度的績效並沒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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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4), B(221), C(223), D(555), E(0) #1161106
統計: A(614), B(221), C(223), D(555), E(0) #1161106
詳解 (共 6 筆)
#1314135
公平性:指的是要讓員工知道組織如何衡量目標達成的程度,且衡量方法要明確及一致性。
適法性:用於激勵員工的因素必須明確,特別是為員工設定的績效目標必須是明確和可衡量的,如此才能有效區別員工的貢獻程度。
故A的敘述較符合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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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881
我想會不會錯在「客觀標準」應改成「絕對標準」
績效考核的方法:
1.絕對標準:指對員工個人工作做成一固定 標準,以員工績效與所訂定標準相比較
2.相對標準:指針對員工績效與其他員工相互比較而評定何人表現為佳,何人表現為差。
3.客觀標準:指評估員工是由衡量他們完成特殊設定目標和工作關鍵事例的成功度來決定。
(難維持公平性)
參考資料:http://www.ccunix.ccu.edu.tw/~shlin/Extendsion/performance%20evaluation%20and%20mgm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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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431
個人覺得可能是錯在公平性。
公平性是指同工同酬。但績效結果可能會導致同工不同酬,只要表現好、有達標就有酬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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