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阿坤與小李因故起口角,打電話請幫派分子阿強將小李毆打致死。請問:有關阿坤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未動手所以無責任
(B)有正當理由無須負責
(C)只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D)應負殺人罪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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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0), C(178), D(11725), E(0) #139485

詳解 (共 3 筆)

#720939

刑法

 
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4)  行政函釋(3) 
http://laws.mywoo.com/3/8/4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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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703
故意殺人罪是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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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105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 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理由

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係以正犯行為(主行為)之存在為必要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被教唆者)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共犯判斷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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