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行政處分效力之開始,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者,為下列何種處分?
(A)附停止條件之處分
(B)附負擔之處分
(C)附始期之處分
(D)附解除條件之處分
統計: A(4891), B(470), C(507), D(1067), E(0) #570320
詳解 (共 9 筆)
期限:將來確定之事實,包括始期、終期以及期間,所以只要與時間有關之附款,均為期限。
例如核准商標權,但規定為十年;核准外國人入境許可,但只能停留兩個月;核准民眾抗議
遊行,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只能在6月擺攤,在某個時段實施交管。
條件: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是自動生效(關鍵字在將來不確定)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如發建照時註明,新填土方須達95%密度始可開始建造。
(關鍵字在開始)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如工程准用外勞,但總工程完成至85%時需予以解雇。
(關鍵字在完成)
負擔:亦即作成行政處分但是附加不利益之義務就是負擔,是不同於原行政處分之補充規定。
如准許設置化工廠,但不得破壞幻境及周邊水源,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可就業,同意公務員
進修,但學成後須回原單位。
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行政機關還有審酌的空間,如題目有寫「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依職權裁量
應不應該撤→保留廢止權
行程§93 II附款的種類,列示如下:
期限:始期、終期、期間。
條件:
停止條件 = 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不可/不准 → 可/準) <例:考100分,就有1千塊>
解除條件 = 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可/准 → 不可/不準) <例:遊行若暴動,就要解散>
負擔:附加於受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具有獨立性。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幾乎只見於受益處分,以有必要時(不知條件)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可能性。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
效 開始 => 停止 條
力 結束 => 解除 件
(開庭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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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 |
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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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獨立 |
係對授益處分所為獨立行政處分 |
條件乃與行政處分相結合,構成行政處分之部分,無獨立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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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
該授益處分生效時,立即生效 |
1.停止條件─條件成就始生效力 2.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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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強制 |
對受益人之義務得強制其履行,如不履行得廢止該授益處分 |
對於不確定事實是否成就,並不得亦無法強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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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訟 |
對於負擔不服,受益人得單獨對於負擔提起撤銷之訴 |
條件與行政處分兩者相結合,故不得單獨提起撤銷之訴 |
為什麼叫 「停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