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行政處分效力之開始,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者,為下列何種處分?
(A)附停止條件之處分
(B)附負擔之處分
(C)附始期之處分
(D)附解除條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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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1), B(470), C(507), D(1067), E(0) #570320

詳解 (共 9 筆)

#821048
題目說了 : 行政處分效力之「開始」,
即指當「停止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條件成就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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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228

期限將來確定之事實,包括始期終期以及期間,所以只要與時間有關之附款,均為期限。

      例如核准商標權,但規定為十年;核准外國人入境許可,但只能停留兩個月;核准民眾抗議

      遊行,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只能在6月擺攤,在某個時段實施交管。

條件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是自動生效(關鍵字在將來不確定)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發生效力。如發建照時註明,新填土方須達95%密度始可開始建造。

                 (關鍵字在開始)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工程准用外勞,但總工程完成85%時需予以解雇。

                 (關鍵字在完成)

負擔:亦即作成行政處分但是附加不利益義務就是負擔,是不同於原行政處分之補充規定。

      如准許設置化工廠,但不得破壞幻境及周邊水源,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可就業,同意公務員

      進修,但學成後須回原單位。

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行政機關還有審酌的空間,如題目有寫「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依職權裁量

                    應不應該撤→保留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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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377
行政處分效力之"開始"
A-停止條件成就,發生效力。
D-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題目說"開始",所以是發生效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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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072

行程§93 II附款的種類,列示如下:

期限:始期、終期、期間。

條件

    停止條件 = 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不可/不准 → 可/) <例:考100分,就有1千塊>

    解除條件 = 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准 → 不可/不準) <例:遊行若暴動,就要解散>

負擔:附加於受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具有獨立性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幾乎只見於受益處分,以有必要時(不知條件)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可能性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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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7557

  始 => 止  

  束 => 除  

(開庭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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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432

 

負擔

條件

是否獨立

係對授益處分所為獨立行政處分

條件乃與行政處分相結合,構成行政處分之部分,無獨立存在

生效

該授益處分生效時,立即生效

1.停止條件條件成就始生效力

2.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得否強制

對受益人之義務得強制其履行,如不履行得廢止該授益處分

對於不確定事實是否成就,並不得亦無法強制履行

爭訟

對於負擔不服,受益人得單獨對於負擔提起撤銷之訴

條件與行政處分兩者相結合,故不得單獨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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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593
停止條件-》條件還沒發生解除條件-》條件...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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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146
停止條件成就-發生效力。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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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811

為什麼叫 「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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