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關於行政罰處罰對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自然人作為處罰對象,該自然人之違法行為須具備故意或過失
(B)行政機關得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C)行政法人得成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D)私法人之董事執行職務時,因重大過失導致該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僅得以該董事作為處罰對象,不
得處罰該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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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301), C(185), D(10818), E(0) #570326
統計: A(311), B(301), C(185), D(10818), E(0) #570326
詳解 (共 9 筆)
#2882568
第15條(私法人違法之處罰)nn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n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n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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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342
回樓上同學:受僱職員原則上不併罰,立法理由有說明「該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除個別法律定有處罰規則外,並非當然依第二項規定處罰,俾免株連過廣」
如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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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434
私法人之董事執行職務時,因重大過失導致該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如題目所說,該案本來就是要處罰私法人,法人亦為行政罰法之行為人,參照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僅在探討能不能處罰董事(即處罰讓私法人變成違法的實際自然人)
併罰規定係故意或重大過失
所以(D)選項後段【僅得以該董事作為處罰對象,不 得處罰該私法人 】改為處罰董事及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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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465
補充說明
併罰對象只有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並沒有處罰員工
職員讓私法人違反,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還是處罰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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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541
董事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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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6229
(D)私法人之董事執行職務時,因重大過失導致該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僅得以該董事作為處罰對象,不 得處罰該私法人
第15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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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098
求法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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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125
請問15條第二款的職員,受雇員違法法條只寫處罰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沒寫職員,受僱人要不要受罰】,那受僱人職員要不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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