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行政罰法第15 條之規定,某公司之職員因執行其職務之行為致使該公司受處罰者,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併罰該職員
(B)如該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公司受處罰者,改罰該職員
(C)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有重大過失未盡防範義務時,併罰之
(D)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僅處罰該公司,不再處罰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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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413), C(5636), D(249), E(0) #285822
統計: A(121), B(413), C(5636), D(249), E(0) #285822
詳解 (共 3 筆)
#574538
| 第 15 條 |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
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
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
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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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46
董事長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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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454
-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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