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依現行制度,下列對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中,何者錯誤?
(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由普通法院(地方法院)管轄
(B)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訴訟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轄
(C)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契約,其給付爭議,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轄
(D)人民對行政處分是否無效之確定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9), B(168), C(1623), D(146), E(217) #285826

詳解 (共 10 筆)

#659793

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國賠之損害賠償訴訟    --->地方法院民事庭

行政契約及行政處分    --->行政法院



28
0
#406843
(C)選項 有特別指明是 行政契約 所以其有訴訟 在 行政法院
24
0
#229748
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契約,其給付爭 - ->由行政法院管轄

6
0
#659740

交通事件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依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亦為行政法院

5
0
#825198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C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1150330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 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 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 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 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
0
#661741

但是a也錯

所以選e

2
0
#486172
這題有問題~~有修法了
1
0
#386129
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訴訟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轄

不是也可以行政法院0.0
 
1
0
#825183
建議修改A選項或改為AC複選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