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應行迴避之公務員,未迴避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A)無效
(B)得撤銷
(C)得廢止
(D)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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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8), B(1932), C(34), D(42), E(0) #285836

詳解 (共 6 筆)

#711658

依法規定應行迴避而未迴避--->  違法

 

違法所做出的行政處分.......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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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584
排除行政程序法111條的無效事由,

其他多以違法得撤銷來解釋

補充說明,冒充僭越公務人員,其所做成的根本不是行政處分,《如此,根本不是行政處分,就不用再討論是無效還是得撤銷,請熟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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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30

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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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454
行政處分得撤銷 原因 1. 行程法第11...
(共 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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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22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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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544

請問為什麼不是無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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