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應行迴避之公務員,未迴避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A)無效
(B)得撤銷
(C)得廢止
(D)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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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8), B(1932), C(34), D(42), E(0) #285836
統計: A(668), B(1932), C(34), D(42), E(0) #285836
詳解 (共 6 筆)
#711658
依法規定應行迴避而未迴避---> 違法
違法所做出的行政處分.......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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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584
排除行政程序法111條的無效事由,
其他多以違法得撤銷來解釋
補充說明,冒充僭越公務人員,其所做成的根本不是行政處分,《如此,根本不是行政處分,就不用再討論是無效還是得撤銷,請熟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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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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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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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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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22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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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544
請問為什麼不是無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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