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於必要狀況得召集臨時會,下列何者不
屬於得召集臨時會之事由?
(A)議長請求
(B)內政部要求
(C)市長請求
(D)直轄市政府於休會期間移送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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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923), C(23), D(90), E(0) #2687205
統計: A(26), B(923), C(23), D(90), E(0) #2687205
詳解 (共 2 筆)
#560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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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會期 |
a.應直轄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十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a.應縣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a.應鄉鎮市長之要求 b.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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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 |
a.直轄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
a.縣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
a.鄉鎮市長之請求 b.主席請求或代表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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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 |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
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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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每次不得超過10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8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
每次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
每次不得超過3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5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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