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於必要狀況得召集臨時會,下列何者不 屬於得召集臨時會之事由?
(A)議長請求
(B)內政部要求
(C)市長請求
(D)直轄市政府於休會期間移送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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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923), C(23), D(90), E(0) #2687205

詳解 (共 2 筆)

#5605886

延長會期

a.應直轄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十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a.應縣市長之要求

b.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a.應鄉鎮市長之要求

b.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五日

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臨時會

a.直轄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a.縣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a.鄉鎮市長之請求

b.主席請求或代表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召開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

會期

每次不得超過10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8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每次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每次不得超過3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5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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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2151
地制法34 直轄市議會、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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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69937
未解鎖
內政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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