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姓名條例規定,關於姓名之取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住民依漢人姓名登記者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或回復傳統姓名者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均不限次數
(B)取用中文姓名時,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C)回復國籍者,得改用與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不同之中文姓名
(D)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無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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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80), C(8), D(3), E(0) #3311293
統計: A(7), B(380), C(8), D(3), E(0) #3311293
詳解 (共 2 筆)
#6268362
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姓名條例中關於姓名取用及相關規定的理解,主要涉及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3 條。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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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原住民依漢人姓名登記者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或回復傳統姓名者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均不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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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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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錯誤。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或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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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取用中文姓名時,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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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姓名條例第 3 條:「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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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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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回復國籍者,得改用與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不同之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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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7 項:「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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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錯誤。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國籍時之中文姓名,而非可以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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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無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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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5 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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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錯誤。外國配偶及所生子女取用中文姓名,仍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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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只有選項 (B) 符合姓名條例第 3 條的規定,是關於姓名取用的正確敘述。
因此,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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