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小華108年1月10日出售持有超過20年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000元,賣出價額為650,000 元(不包括土地價款) ,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50,000元,小華又於108年11月8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 棟,價額為750,000元,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50,000元)為600,000 元,免稅額單身88,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120,000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0元)為320,000 元,請問小華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金額為何?
(A)0元
(B)2,100元
(C)7,500元
(D)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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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45), C(222), D(39), E(0) #2573920

詳解 (共 7 筆)

#4796666

這裡列出的是綜合所得總額,因此會進入所得稅法第14條(綜合所得總額的包含項目)

所得稅法的第14條第三類薪資所得,明定是薪資收入-薪資特別扣除額

所以如果你在綜合所得總額往下算應納稅額時,在特別扣除額這項目又扣了一次薪資特別扣除額的話,會讓薪資特別扣除額扣了兩次


這題保守的算法會是

包含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的綜合所得總額60萬-免稅額8.8萬-標準扣除額12萬=39.2萬→*5%=19,600 應納稅額

不包含出售財產交易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45萬-免稅額8.8萬-標準扣除額12萬=24.2萬→*5%=12,100 應納稅額

兩者相減=7,500


速算的話,能知道不論怎麼算都不超過540,000這個累進區間

因此直接出售財產交易所得150,000*5%(累進稅率第一級)=7,500就能得出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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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780
計算說明如下:1.含財交之綜所淨額=60...
(共 2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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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962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
(共 2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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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849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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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694

我也想問這個問題,扣除額不是本來就要包括標準扣除跟特別扣除嗎?題目好像也沒有明示薪資特扣已扣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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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8659

請問一樓~

為什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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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922

我被騙了 持有20年代表民國88年取得適用舊制不是新制房地合一所得 難怪我一開始鬼打牆不知道各位在討論什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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