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小華108年1月10日出售持有超過20年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000元,賣出價額為650,000 元(不包括土地價款) ,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50,000元,小華又於108年11月8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 棟,價額為750,000元,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50,000元)為600,000 元,免稅額單身88,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120,000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0元)為320,000 元,請問小華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金額為何?
(A)0元
(B)2,100元
(C)7,500元
(D)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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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45), C(222), D(39), E(0) #2573920
統計: A(101), B(45), C(222), D(39), E(0) #2573920
詳解 (共 7 筆)
#4796666
這裡列出的是綜合所得總額,因此會進入所得稅法第14條(綜合所得總額的包含項目)
所得稅法的第14條第三類薪資所得,明定是薪資收入-薪資特別扣除額
所以如果你在綜合所得總額往下算應納稅額時,在特別扣除額這項目又扣了一次薪資特別扣除額的話,會讓薪資特別扣除額扣了兩次
這題保守的算法會是
包含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的綜合所得總額60萬-免稅額8.8萬-標準扣除額12萬=39.2萬→*5%=19,600 應納稅額
不包含出售財產交易所得的綜合所得淨額45萬-免稅額8.8萬-標準扣除額12萬=24.2萬→*5%=12,100 應納稅額
兩者相減=7,500
速算的話,能知道不論怎麼算都不超過540,000這個累進區間
因此直接出售財產交易所得150,000*5%(累進稅率第一級)=7,500就能得出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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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849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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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694
我也想問這個問題,扣除額不是本來就要包括標準扣除跟特別扣除嗎?題目好像也沒有明示薪資特扣已扣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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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8659
請問一樓~
為什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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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922
我被騙了 持有20年代表民國88年取得適用舊制不是新制房地合一所得 難怪我一開始鬼打牆不知道各位在討論什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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