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16 歲之未成年人甲騎摩托車,不慎撞倒闖紅燈之學童乙,致乙受到重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甲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得主張乙與有過失,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D)甲僅於故意時才負損害賠償責任
統計: A(128), B(175), C(49), D(706), E(0) #3705385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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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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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若甲在車禍當下具有「識別能力」(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的智識能力),則甲與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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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7 條 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A)。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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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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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在行為時不具備識別能力,甲本人不負賠償責任,責任轉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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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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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亦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題目中提到學童乙「闖紅燈」,這明顯是與有過失,因此甲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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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17 條 1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2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3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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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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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責任並不限於「故意」,「過失」同樣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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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提到甲「不慎」撞倒乙,這屬於過失行為,因此甲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僅限於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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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4 條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