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某甲交寄包裹一件,於寄件時聲明拋棄,其後如無法投遞時,郵局之處理手續,下列何者錯誤?
(A)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1個月後銷燬之
(B)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C)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D)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1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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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6), B(364), C(792), D(10241), E(3) #172935

詳解 (共 8 筆)

#128821


件時聲明拋棄,其後如無法投遞時<--以無著郵件處理

 

無著郵件

1.內裝無價值,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1個月後銷燬之

2.內裝有價值,自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3.內裝有價值,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為止

 

因此 答案  D

83
4
#956617

郵件處理規則

第五十九條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 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 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 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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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162
無著郵件處理#無價值,不得買賣 :屆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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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8103
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為止嗎? 
8
1
#849604
第二百零四條(擷取)

二、內庄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認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亦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削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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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181
請問一下"內裝有價值,自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寄件人聲明拋棄&收件人又想拿回該郵件,這2人有3年時間可以領回該郵件嗎?
4
1
#6000873

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59 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銷燬之。
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
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用表格記憶
價值 一個月銷燬 腐壞或不能久存者,郵局隨時銷燬之
價值 交寄日起滿三年變賣 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變賣,保存至交寄日起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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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8659
30. 某甲交寄包裹一件,於寄件時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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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23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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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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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3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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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之日起1,郵票廢止換新:自廢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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