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以下何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A)海盗罪
(B)賭博罪
(C)誹謗罪
(D)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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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4), B(56), C(104), D(343), E(0) #193980

詳解 (共 3 筆)

#216635
刑§5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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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514
內亂外患 妨害公務 妨害自由  偽造貨幣證券文書 毒品 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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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730

(A)海盜罪→世界主義
(B)賭博罪→罰金(本刑非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屬人主義)
(C)誹謗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刑非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屬人主義)
(D)普通傷害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刑非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屬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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