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憲法》規定,法官之任期為:
(A) 3年
(B) 4年
(C) 9年
(D)終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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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62), C(381), D(6742), E(0) #606924
統計: A(90), B(362), C(381), D(6742), E(0) #606924
詳解 (共 7 筆)
#1144456
法官→終身職
大法官→15人(含正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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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502
大法官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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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2860
《憲法》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29
0
#1108804
法官內的院長副院長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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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8451
法官→終身職
大法官→共15位,其中8位(含正副院長)任期4年,剩餘7位,任期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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